| 兴安县商务系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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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9 09:08 文章来源:兴安县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区商务厅、公安厅、卫生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检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09]1号)要求,结合我县商务系统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根据最近区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经研究,从2009年1月至5月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本次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和“突出重点、协调配合”的原则,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措施落实,堵塞漏洞,讲究实效,不搞形式。既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又要着力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净化肉品市场秩序。
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行政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的私屠滥宰点和其他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整治,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制,接到举报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做到举报查处率100%。要暴光重点案例,揭露私宰肉、病害肉和注水肉的危害,引导人民群众正确消费,使非法经营问题肉品无藏身之地。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举报电话为:6227791、13877370088
(二)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1、严格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条件。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严格检查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是否符合统一规划,是否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检验;是否按要求对病害、死猪肉做到了无害化处理。
2、全面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突击检查和日常巡查。指导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制度和屠宰台帐管理制度,监督企业严格规范操作,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品出厂严格执行“两证两章”,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在全面督查和检查中,发现定点屠宰企业有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注销相关证照,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做好对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换证工作。按照新《条例》规定,2009年2月底前要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一次清理,严格依据《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例,按照设置规划,整改一批、淘汰一批。
(三)建立预警防范机制,提高肉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认识到猪肉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障肉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要针对生猪产品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发现新情况和薄弱环节,查找不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迅速反应,有效处置,在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狠抓措施落实。为确保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稳定,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杜绝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责任制。县商务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解决需要协调的问题。尹本正总经理任组长,唐发忠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陈宇梅、赵兴无、龙昌荣、蒋仕勇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公司,承办日常工作,联系电话:6222125。办公室主任由蒋仕勇同志兼任。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和报道,努力使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作用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整治要求
(一)集中力量,县商业局定点屠宰执法中队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病害猪肉以及“注水肉”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清理整顿,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各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要主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真正确立定点屠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生猪宰前、宰中、宰后的检疫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质检验制度,严把“四关”,即:生猪入场关、屠宰加工关、肉品检验关、肉品出厂关。严格实行“一处理六不准”,即对病害死猪一律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收购、不准储存、不准转运、不准加工。严禁病害、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各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做好生产经营数字统计和信息传递工作,发现有重要情况要按规定渠道及时报告。
五、工作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9年1月上旬—1月中旬)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和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限期整改阶段(2009年1月下旬—4月30日)
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措施,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任务、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展开行动,严查严处私屠滥宰和制售问题肉品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在检查中切实做到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5月25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迎接上级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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